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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心态助长涉法涉诉信访
2014-08-01 00:00:00   来源:   评论:0

<p>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解决,司法公信力难以提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最终就是一句空话。当前,“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解决,司法公信力难以提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最终就是一句空话。当前,“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找官不找法”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仍然突出,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有社会环境方面的,有文化传统方面的,有体制方面的,有司法人员方面的,也有当事人自身因素,林林总总,无不与五种不良心态息息相关。

一、领导心太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老弱病残比较多,弱势群体比较多,有的人长期上访、频繁上访,他们为解决问题四处奔波,风餐露宿,含羞忍辱,容易获得领导的同情,领导难免对其动恻隐之心,有时候担心政绩因为信访被“一票否决”,把自己的意见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求司法部门重新处理,有时候为了息事宁人毫无原则的对其进行迁就并救助,让信访人尝到了找法不如找官的甜头。

二、司法心太软。有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诉讼程序意识,对经过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缠访、闹访甚至制造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苗头,用“堵路”、“跳楼”、“自杀”、“服毒”等极端方式,要挟司法机关,有的司法机关为了所谓的“和谐”与“稳定”,宁愿“拿钱买平安”,不敢打击,造成“哭得凶的孩子有奶吃”。

三、访者心太痴。有的信访人缺乏市场交易风险意识、诉讼风险意识,不能理解法院裁判的程序性和终局性,只要败诉,便上访不止。有的信访人对诉讼程序、举证期限、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及诉讼时效规定等基本诉讼知识缺乏了解,败诉后不能理性对待。有的错误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并顽固坚持,既不接受法院裁判,也不接受法官的答复和解释。有的对法律、政策的调整不知晓、不理解,认为是法院裁判不公。有的性情偏执,加之经济条件不佳,对通过信访获取利益的期望值过高,在为其解决问题时往往提出无理或过高要求。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如痴如醉。

四、掮客心太黑。“诉讼掮客”为了牟取利益常制造各种理由,使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随意向当事人解释所谓的“法律”,毫无根据地推断官司的输赢,误导当事人,甚至还挑词架讼,在当事人背后怂恿挑拨,把本可在民间自行化解的纠纷走上法庭, 在当事人诉讼利益实现后,往往将之归功于其“活动”的成效,反之,则杜撰事实,归咎于司法不公。掮客司法评价的随意性严重地破坏法治环境,使社会整体产生对法治的质疑,形成法律信仰危机,诱发当事人上访、闹访、缠访。

五、媒体心太偏。有的媒体利用自己的传播影响力,片面的发布信访人单方面的信息,置社会责任于不顾片面追求猎奇和轰动效应,有的“网络意见领袖”或基于朴素正义的理念而偏听偏信,或基于炒作目的而罔顾案件事实,散步“一边倒”的言论,甚至形成了一种“记者比法官有用”、“媒体比法院有用”的“媒体审判”现象。媒体利用话语权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激发了当事人上访、缠访、闹访。

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上述五种心态与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格格不入,五种心态折射了一种奇异的司法生态,只有彻底治理五种心态,把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当作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建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涉法涉诉才能回归理性框架、才能回归法治轨道。
       (作者: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院  刘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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