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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能否成为旅游业“尚方宝剑”?
2016-07-14 15:22:31   来源:新视窗网   评论:0

参加“一元”团,结果却被花了数十万元;遭遇蛮横导游,不购物就辱骂;旅行社虚假宣传,参团后竟发现存在隐形消费……这样的“旅游暗坑”,

参加“一元”团,结果却被花了数十万元;遭遇蛮横导游,不购物就辱骂;旅行社虚假宣传,参团后竟发现存在隐形消费……这样的“旅游暗坑”,曾一度给消费者的心理蒙上一层隐隐的不安和无力感。然而今后在杭州,这些行为,或将得到严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旅游服务要求的提高,时至今日,我们的旅游业已然从十年前的观光游览型,发展到了如今的游览与体验相结合、注重个性化需求的现代服务型。杭州是个中外闻名的旅游城市,每年都能吸引数千万中外游客前来。

现行的《杭州市旅游条例》自2006年1月1日实施,10年过去,当时的条例已经不适用如今的旅游现状。记者了解到,作为今年杭州的正式立法项目,《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已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2005年颁布实施的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的草案增加了很多符合当下实际的内容。那么,这些拟问世的“新规”究竟有了哪些改变呢?

旅游从业人员或将戴上“紧箍咒”!

长期以来,导游行业的经济利益主要依附于旅游商品的“销售额”,导游更像是旅游市场的“推销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绝大多数导游都是依赖着旅游购物商店而生存的。可以这么说,旅游购物商店才是导致导游“变质”的根本所在。而旅行社宰客、导游乱收费、商家强买强卖……这些时有发生的“旅游暗坑”也让本在老百姓心中“口碑”并不佳的旅游从业者愈发走向了一个尴尬的地步。在缺乏有效法律法规制约的情况下,靠行业自律恐怕很难不出问题。针对这些现状,《修订草案》新增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使其同意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使其消费”。若导游、领队人员违反该款条例,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简单地说,就是导游诱骗旅游购物这一行为将被重罚!这对于旅游行业个别恣意妄为的“惯犯”来说,无异于一个“紧箍咒”。

  杭州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副秘书长 陈锦荣:

法律不可谓不严,处罚不可谓不重。杭州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导游责任,是适应大众旅游时代的需要,也是作为旅游文化名城“严于律己”的表现。我觉得要分两方面来看,首先,如果这个导游只考虑个人利益,不负责任地用诱骗、误导的手段使自己谋利,这么不称职的行为,在我看来就应该重罚。如果导游的工作方式没问题,那我们就得另当别论了。游客、导游、旅行社间有了分歧,或因游客维权过度所致,或因旅行社产品结构不合理……总之,我觉得其中的症结点离不开“合同”二字。在一个正规的旅游产品里,合同是必须也是必要的一个步骤。当然我相信,我们的大部分导游是称职的,但我们也确实亟需用一系列“量身定制”的法规,来消除影响导游职业的不良“制度诱因”,真正让导游“从无到有”进化至“从有到优”。(江南游报记者 贾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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